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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归于工业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能原因,我公司未能装置运用该设备。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卖无锡二手闲置设备开票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品出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规则:“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转的具有部分运用价值的货品(含旧轿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含自己运用过的物品。”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规则,纳税人出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57号)**条规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而,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归于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