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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售二手设备开票可逃避质量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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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省点钱的韦祖模花36000元从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运输部购买了一台日本产二手收割机,不曾想,设备拉回来却是一台不能用又修不了的废品。找出售商,对方以二手设备开票为由,不予退货。申述到法院,总算讨回了公正,但对方却至今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定。韦祖模不得以向投诉办投诉,莫非出售二手设备开票就能够躲避质量责任吗?

  家住天津的韦祖模获悉,天津国际商会运输部正在代销由日本进口的二手收割机,很适合南边小块丘陵地带运用,遂计划为他在浙江插队落户的女婿买一台。5月25日,他去商会购机,对方通知他,该收割机在进口之前,已在日本方面通过收拾检查,跟新的一样,并且,他们现已卖出30多台相似的机器,均好用,没发生任何问题。为了证明该收割机能正常运用,他们还派人开着收割机在机器寄存地的库房货场来回走了十几米,将地上长的芦苇割断了。因当时没有长成的稻谷,无法对机器的传动、脱粒等进行实验。但对方打包票说,确保好用,你就定心买吧。就这样,韦祖模向该会交足了36000元购机款。

  6 月20日,经铁路邮寄,收割机运到了用户浙江东阳的老家。为了预备行将到来的早稻收割,用户还买了一台拖拉机、一辆拖车作为配套,并开端向同村农户预定代为收割稻谷。

  7月上旬,用户将收割机开到地里进行试割,发现收割机传动部位失灵,许多部件无法运用,割下稻谷传不上去,无法脱粒,稻穗夹在傍边取不出来。用户当即打电话给出售者,对方说,一定是你们不内行,找在行的看看,检修一下。尔后,出售者就一向推诿,爽性不予理睬了。用户无法,只好自己找当地农机站及省里农机公司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检查,*后又找到该产品的出产企业,日本洋马株式会社驻无锡的有关人员来进行检查,成果被奉告,此类型机器,在日本早已被淘汰,没有零件能够配换,并且日本的机器排它性很强,不是本类型的零件即便勉强配上,也难以正常运用。主张他抛弃修理机器的主意。用户只好找出售方要求退货,但对方的情绪是坚决不同意。对方的理由是,他们卖的是二手机器,不包退。用户于8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消协屡次调停,也以无果告终。

  年末,韦祖模一纸诉状将出售方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连同第三方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告上了法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该收割机是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代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出售的产品。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于2010年10月同日本丸鸿交易有限公司订立了托付出售合同书,约好由日本丸鸿交易有限公司托付该地点中国出售日本二手机械设备,并于2010年12月从日本进口了41台二手联合收割机。后以每台30000元的价格交由天津商会代为出售。天津商会则对每台加价6000元卖给用户。对此,他们的解说是为农业机械研讨所寄存收割机的仓储费。韦祖模在法庭陈说中说,他在购买机器时曾向出售方索要售货发票,对方没有开具,只是给他打了一张白条。一起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给他的与其所购买的设备不符的运用说明书。该说明书是由农业机械研讨所编译的其他品牌的联合收割机的运用说明书。

  法院以为,原告韦祖模出示的收款收据应确以为与原告天津商会之间产生了生意行为,其行为是民事法令行为。被告应按照有关法令规则实行出售者的责任,但其却未向原告提交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及运用说明书。在原告购买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找其要求处理时,对方未与亲临勘验进行修理或提出无质量问题的证据。该农机虽为二手设备开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清晰该农机为处理品。因而被告有差错,应承当民事责任。

  该法院在2016年5月31日下达的判定书中标明,原告在判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农机悉数交还被告,所需费用由被告承当;被告、第三人连带交还原告设备价款36000元,并补偿原告丢失1140.60元。判定书下达后,被告不服判定,上诉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成果无误,因而于2016年11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定。

  判定成果有了,此事本该就此划上句号。但几个月过去了,被告方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一向对判定成果不予执行。记者在查询此事时了解到,不管天津商会仍是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自身都不具备运营农机产品的资历。因而说他们出售农机产品,都归于非法运营。在出售过程中,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为天津商会开具的是白条,天津商会开给用户的也是白条,应该说,这种生意根本就是对消费者不担任任的。据了解,天津市农业机械研讨所的责任本是推行运用农机产品的,但他们近年来却专门从事收买旧机器,创新后卖给用户,直到现在,该所还在从事这项事务,这不能不让人对研讨所的性质抱有疑问。

  记者针对此投诉采访了**质检总局质量办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汪处长对记者说,现在**关于进口二手农机设备的问题没有清晰的办理规则,但有一点能够必定,不论是任何产品,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就必须契合我国的有关法令。上述投诉事例中,出售方对购买人标明产品跟新的一样,卖出几十台都没有问题等,都应该视为是卖方对买方的一种许诺,在这种前提下,卖方应该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担任。汪处长说,关于购买二手设备开票,在现在没有相关法令可参照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向出售者索要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运用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性能,搞清出售方对产品质量及效劳的许诺。只要这样,才干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